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转发《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困难职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h2>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7-11-17 09:12:09

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

近日,河北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困难职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困难职工认定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从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严谨细致的态度,贯彻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要认真组织工会干部学习《通知》精神,熟悉掌握政策界限;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掌握和了解职工的情况,对困难职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救助,不让一户失助或漏助。

二、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通知》中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对原已录入软件的困难职工信息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撤销并及时向省直工会反馈。

三、各单位对新产生的困难职工,要严格按照《通知》中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执行。凡职工个人申请并经基层工会初审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事求是地填写《困难职工公示结果报告书》(见附件1)和《困难职工档案表》(见附件2)各项内容,连同各种证明材料(见附件3),上报省直工会备案和录入全国帮扶软件管理档案。

四、凡困难职工信息不实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其后果自负,省直工会将上报其主管单位,并进行通报批评

附:1、困难职工公示结果报告书

2、困难职工档案表

3、困难职工档案所需证明材料

 

附件1:附件.doc

 

        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困难职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冀工办发〔2014〕36号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省直管县(市)总工会:

为加强对全省困难职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状况,做到依档帮扶、因困施助,提高帮扶服务工作水平和实效。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工发〔2009〕23号)及《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首批“脱困无望”职工生活救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字〔2010〕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对困难职工认定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依据其困难程度分为三类,即一般困难职工、特困职工、极困职工(原脱困无望),统称为困难职工。

1、一般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1)政府认定的低保家庭,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2)尚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对这些职工,在核实其困难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的同时,工会组织应主动帮助其向政府申请低保救助,经政府救助后生活状况明显改善者,可按脱困处理。

(3)非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生活困难的职工。

(4)非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生活困难的职工。

(5)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受到重大伤害等原因,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全部的收入50%,生活困难的职工。

(6)因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职工。

(7)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职工。

2、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一般困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职工: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受到重大伤害等原因,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的全部收入,或连续两年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50%的。

(3)因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困难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困难职工的。

3、极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特困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极困职工:

(1)特困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经工会组织核查其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3)极困职工由各市级工会上报省职工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4、困难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上述标准的务工人员。

5、各市总工会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困难职工、特困职工的认定制定细化、量化标准,具体标准可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调整。

二、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建档五个程序。

1、申请。职工及其家庭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职工未提出申请,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

2、审核和公示。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本单位或社区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确认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

3、审批和建档。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申请,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总工会审批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省、市总工会通过软件对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并进行经常性抽查核实。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应当遵循“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因情况特殊,不能按照上述规范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再进行帮扶,又确实急需救助的职工,经核实本人身份、困难情况,可由本人填写救助申请表,报县级以上职工服务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帮扶,并立即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困难职工及档案的管理

做实并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为困难职工提供帮扶服务的基础和依据,各级工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困难职工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1、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组成。

困难职工档案由四部分组成:

(1)原始档案即纸质档案。由《困难职工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等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工作单位及岗位职务、月收入等)、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

(2)电子档案。是指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设置,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的主要内容录入软件,并按照软件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实现信息化管理。

(3)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4)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各种帮扶救助和送温暖活动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2、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权限。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即纸质档案由基层工会及建档单位建立和管理。电子档案即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由全国总工会管理,各级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软件的功能、设置的管理权限,履行其录入、审核、上报等职责。综合统计资料和工作资料档案由各级工会依据其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建立、管理和定期上报。

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分别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申请为困难职工且获得认定的,形成的原始档案可分别由所在用人单位保管备查,并由最先上报到其共同上级工会的基层工会负责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其他基层工会应在其保管的原始档案材料中注明情况。

3、困难职工证和困难职工档案编号规则。

各市总工会应为所管理的困难职工统一配发《困难职工证》。困难职工得到帮扶救助后,所在基层工会或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在《困难职工证》的登记表页上逐项签注,记录救助时间、救助款物金额、困难职工签字等信息。

我省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时,一般困难职工档案编号前加字母K;特困职工档案编号前加字母T、极困职工档案编号前加字母J。各市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编号的数字号段由省总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分配。

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的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应以困难职工家庭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各建档单位工会对困难职工进行批量帮扶救助的,应于实行救助后10天内,将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帮扶软件中相应的模块;对困难职工个别帮扶救助的,应立即将帮扶信息录入帮扶软件中相应的模块。

4、完善对困难职工及档案的动态管理制度。

各级工会应完善对困难职工及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的制度,做到随时发现、认定随时建档,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注销。

已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的困难职工,因所在用人单位破产、重组、撤销及其他原因失业,困难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档案转入新用人单位基层工会管理。上述困难职工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原建档基层工会无法对其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协调,将其档案转入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工会管理;乡镇、街道工会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职工服务中心管理。困难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档案的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工会。新用人单位工会应依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条件的,应认定为已脱困,予以撤档处理。

5、各级工会均应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登录授权制度,加强密码管理。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和擅自下载、复制、扩散困难职工个人及家庭信息等有关数据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6、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员队伍建设。

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工会组织均应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档案管理员人选应相对稳定,定期接受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政策法规,能熟练使用、维护帮扶软件系统。

档案管理员每周用于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工作日;各市总工会要建立所辖县(市、区)工会和基层工会档案管理员名册并上报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省总保障部对各县(区)总工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工作突出的档案管理员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7、各级工会应当为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经费。配备适用的电子计算机及配套的先进技术设备,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并完善档案微机化、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四、建立并落实对困难职工及档案的年度审核、定期抽查和分析制度

为规范对困难职工及其档案管理,县以上总工会应建立年度审核和定期抽查制度,对问题较多的单位采取退档、限期完善、责令注销档案、通报等制度,以切实实现动态化管理。

1、各级工会应当通过年度审核,对困难职工状况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对已纳入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一户不漏地核实走访,全面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的情况,及时完善档案基础信息。将符合认定条件的职工及时纳入档案管理;对已脱困职工档案予以撤档注销。各市总工会每年6月份以前完成对困难职工的年度审核。

2、省、市总工会每月通过帮扶软件系统对管理权限内困难职工档案抽查数量不得少于100份,重点抽查档案基础信息及更新和帮扶救助信息录入等情况,对系统自动识别合格率较低的单位以及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随时通报,限期整改。

3、县级工会每季度通过帮扶软件系统对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督促基层工会及时将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况变化、新的帮扶救助信息等录入系统,对检查梳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系统对档案的自动识别合格率达到全国总工会要求。

4、各市总工会每半年要对本地困难职工数量、收入、致困原因等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汇总,分析汇总内容应涵盖困难职工群体接受救助、收入、生活状况等各方面的变化,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将分析报告上报至省总保障工作部。

5、每年6至8月份,省总结合全总部署的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和省财政厅安排的专项帮扶资金绩效评估活动,对全省在档管理困难职工及其档案进行全面复查抽查,对帮扶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评估。

6、省、市总工会对困难职工档案信息问题较多、困难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偏低或偏高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对其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工作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7、对在年度审核、定期抽查、重点监控中发现的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在帮扶软件系统中进行退档、限期整改、责令注销档案处理;对问题较多和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予以问责。

(1)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档案编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备注及附件信息存在漏填、漏报、不实等问题。

(2)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身份、收入及参加医保情况等基础信息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符合逻辑等问题。

(3)基础信息、附件、备注中提供的证明信息未随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以及附件一栏未以.jpg格式上传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等问题。

(4)一年内未更新、修改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的。

(5)一年内没有得到救助或没有帮扶信息录入的档案。

五、其他有关事项

各级工会在认定和帮扶救助困难职工工作中,应加强与政府人社、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联系沟通与协作,实现帮扶救助资源的科学配置,提高帮扶工作实效。

各市各单位工会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地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省总工会此前发布文件中有关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的内容,与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