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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h2>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6-03-19 10:53:41

  

 

 

 

 

冀教科文卫工〔201516

 

 

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关于印发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高校(医院)工会:

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151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省教科文卫工会对原《直属高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改,并报省总工会主管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

2015年12月15日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并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151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省政府确定、河北省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参与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直属高校广大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个人自愿参与。

第四条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教科文卫工会统筹,各直属高校参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单位具体细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直属高校的在岗职工,一次性交纳本人本年度一日的工资收入(个人不低于50元,处级以上不低于80)。参加活动的单位,参与职工人数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90%。

第七条  捐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四季度进行筹集活动,用于下一年度开展救助活动。进入救助期后不再接受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

第八条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1、参与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但尚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者,下同),一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即给予定额救助。参与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2、参与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给予定额救助。

3、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参与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定额救助。

4参与职工本人的未就业父母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可享受一次性定额救助金。

5、对参与职工已就业配偶和已就业父母因所在单位未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等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参与活动并未经活动救助的,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且参与职工本人未享受过救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十条  救助标准:

1、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参与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15000元和10000元。

2、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0元和8000元。

3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参与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0元。

4参与职工本人未就业父母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可享受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5、对参与职工已就业配偶和已就业父母因所在单位未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等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参与活动的,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且参与职工本人未享受过救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定额救助。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工会应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经省教科文卫工会同意后立即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个人自费额度超过5万不足10万由各校留存资金进行救助(无留存资金学校由省教科文卫工会进行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个人自费额度超过10万由省教科文卫工会进行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二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和各直属高校基层工会可依据活动期末资金结余情况,开展专项救助。确定一两个原来未纳入救助范围的病种或对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患病职工,开展专项救助活动,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具体救助病种由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领导小组在当期活动期末统一研究决定,具体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首次患病职工本人救助的标准。

第四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并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1日至同年1231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捐款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细则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4、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5、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2、核实。单位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没有留存救助资金的高校上报省教科文卫工会。

3、审批。救助人员名单,留存救助资金的单位,由各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工会主席签批(同意或不同意),并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未留存救助资金的单位,由各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救助意见,报省教科文卫工会集体研究,主席签批。审批一般在10日内进行,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建档。各级工会及时将救助资料归档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实行500人以上的直属高校留存70%30%上解省教科文卫工会,500人以下的直属高校全部上解,省教科文卫工会统筹调剂为主的体制,收集和管理资金。

直属高校工会在接收捐款时须出具统一收据,同时逐人登记造册并连同电子版报送至省教科文卫工会。

第十七条  直属高校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施救助。不足部分向省教科文卫工会提出申请,由省教科文卫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剂资金。没有留存资金的高校,直接向省教科文卫工会申请救助。

第十八条  直属高校工会、省教科文卫工会救助资金的审批权限分别是1.5万元以下和5万元以下。

第七章  活动费用及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纳入直属高校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直属高校工会收集的资金,统一开具凭证,并对交纳互助金职工登记造册,并上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校工会要将所收捐款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的补充,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各高校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向省教科文卫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加强对直属高校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直属高校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十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十四条  成立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省教科文卫工会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科文卫工会,负责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直属高校也要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十五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直属高校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决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4、负责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5、每年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向直属高校通报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6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7、负责处理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捐款的收集、建账工作,并向捐款职工出具统一收据

3、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在救助权限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5、完成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直属高校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救助资金的归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条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救助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十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包括: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等。

3:证明材料包括:患十种重大疾病一种或几种或经省二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票据、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复印件;参与职工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住院票据等原件、复印件及单位统一收据。参与职工父母救助需要提供户口本或派出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